类似颜艳红的虐童行为,在全国各地幼儿园、小学校里恐非绝无仅有。此事件所引起的社会关注和惊恐足以说明,社会对这一不人道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。但是,就现行刑法规定,却没有具体、准确的罪刑条款对其进行规范,也就不能对这一行为在刑法层面上进行非难处罚,使刑法面临尴尬,凸显出现行刑法规范的滞后。田洪昌大律师面对该事件,在网络上疾呼对虐待罪进行司法解释,就说明了现行刑法对“颜艳红行为”的无奈和刑法的滞后问题。当然,刑法的相对滞后性是它的相对稳定性所决定的。它们是矛盾的,又是统一的。但是,过于滞后的刑法规范会给社会带来不应有的不正义。因此,笔者认为,“法也应与时俱进”。对于社会上出现了诸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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